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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份额受让方向转让方发送商函的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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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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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汐溟
影片投资方为知悉影片项目进展信息和投资款的使用情况,可以行使自己对项目的知情权,具体方式是以发送商函的形式进行问询、沟通。具体商函中应问询哪些信息、应包含哪些内容,本文对某案例中商函内容进行摘录、改编,该商函对此类案件有借鉴价值。
该案案情如下:A与B签订影片联合合作协议,A对影片投资30%,B承担影片的策划、拍摄、制作。就知情权的部分,协议约定:A有权对投资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A的情况下,要求A提供相关协议、原始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以备查阅,A有权要求复印全部所需文件进行备案,B应予配合。
合同履行期间,A多次向B发送的函件,通知B告知项目进展和投资款使用情况。按双方往来回复顺序,本文分述如下:
其中,首函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已过一个月时间,现希望贵司提供以下资料以供存档备案:1、截止到提供日为止,签订的与影片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2、截止到提供日为止,与影片相关的原始财务凭证和财务账簿,以及我司投入资金的用途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3、项目进展情况说明;4、贵司认为应当告知我司的信息”。
本文认为,第三项“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可更明确、具体,应以协议约定内容为根据,细化为导演、主演、制片人是否签约,剧本的创作情况,是否开机及拍摄进度等;第四项“贵司认为应当告知我司的信息”若改为“依据行业惯例、诚实信用精神,贵司认为与我司利益及合同目的相关信息”似更为妥当。
B未予回复,A次函载明:1、根据《合作协议》,我司有权查阅相关协议、原始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但一直未收到;2、截止目前,我司并不知晓贵司是否完成《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工作内容;3、贵司应当承担3150万元投资款,请提供上述款项的到账情况。
本文认为,A要求B披露其自己负责投资部分的出资或融资信息有关键意义。
B向A发送了相关合同的封面和封底及部分复印件,A函复如下:1、《合作协议》约定贵司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协议,现只提供了封面和封底,经我方坚持,12月27日,贵司补充了部分合同的全部复印件,但依然没有导演合同和**中心合同,也没有贵司公开媒体上宣称的发行保底合同,且部分合同没有乙方签字;2、关于提供财务凭证不全的问题,我方目前只收到近200万财务凭证,但贵方提供的数据已用去1700万(未经审计),我方希望能够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财务支付凭证,设立单独项目账户,独立核算;3、关于项目进展的问题,贵司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我方无从知道项目进展。
针对B的反馈信息,A函复如下:1、关于项目进展情况,贵司只说与某演员见面,没有通报具体报价和合作具体要求,无从判断是否签约,对于剧本修改情况、项目备案情况均没有提及;2、关于总制片人马某问题,我公司只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为马某不适合担任总制片人;3、我公司有权知晓项目的支出情况,并不能以“资金是借款”为由拒绝提供,所有以项目名义的借款我方均不承认,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在贵方没有达到投资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同意拿出200万元帮助贵方达到融资条件,贵方至今没有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也没有尽到《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剥夺我方知情权,这均为违约行为。
A最后一封商函为:双方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至今已近六个月,我公司多次发函希望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但未达到贵司完整信息,未见到项目有实质进展。
商函能够完整反映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何方具有过错一目了然,为今后纠纷处理时确定责任提供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