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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第137期 制片人拖欠片酬,电影片版权是否存在瑕疵
微电影/剧情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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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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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拖欠片酬,电影片版权是否存在瑕疵
【原创】文/汐溟
近日,笔者的一家顾问单位对一专项问题要求笔者作出解析并处理。主要案情是:笔者的顾问单位A收购了一家电影公司B,由于之前未作尽调,资产交割完实际接管B公司后发现,B公司作为重要资产的两部电影片存在严重的“欠薪”情形,不但拖欠编剧的稿费,甚至演员、导演的片酬都有大幅的拖欠。A公司收购B公司后,被欠薪的编剧、演员和导演将矛头指向了A公司,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纠纷。A公司认为:电影片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其版权,只有拥有版权才能对其利用并能创造出商业价值,若版权存在瑕疵,无法充分有效利用,则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A公司管理层的顾虑是:由于拖欠编剧、演员和导演的薪酬,电影片的版权是否会存在瑕疵?
由于时间有限,笔者虽然查阅了大量的判例,但未能找到对此类案情作出裁判的先例。基于对著作权法精神的理解,笔者作出判断:纵使制片人拖欠编剧、演员和导演等创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薪酬,电影片的版权依然独立完整,没有权利瑕疵。电影片的的版权独立于与创作人员的合同及薪酬之外,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A公司独立完整地享有该电影片版权,有权依法对其作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理由为:
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采取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只要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就自动产生。此处法律只设定了一个条件即作品创作完成,只需创作完成,著作权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当然成就。除此之外,法律没有作出其他条件的束缚,如还需登记或发表等,更未规定需完全履行与创作人员的协议,如拖欠薪酬者不得享有版权等。由此可知,只要电影片创作完成,著作权便已产生。
其次,我国设立了电影作品版权由制片者享有制度。《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片创作完成产生了著作权,该著作权法定由制片者享有。B公司是涉案电影片的制作者、出品人,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而A公司收购B公司后,概括承受B公司的权责,继受取得该电影片的著作权。
第三,著作权的性质决定了被拖欠片酬的创作人员无权干涉A公司对涉案电影片著作权的行使。通常认为,“著作权是作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①“其中,最为重要的权利类型是排他权利,又称专有权利,意为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②“著作权的效力是绝对的,他可以对抗所有人。”③由此可见,著作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有明显的物权特征。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同制片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编剧、导演等作者同制片者之间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债权关系。依据民法的精神,物权优先于债权,在权利位阶上看,制片者享有的著作权高于、优先于作者的债权。
第四,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判断,著作权发生在制片者与作品之间,而债权发生在创作者同制片者之间,权利性质不同,客体也不同,二者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所以,制片者对作品的著作权独立于创作者对制片者之间的债权。
第五,为保障电影片创作者的权益,法律设定了合同制度,即其“有权按照同制片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如果制片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同作者的合同,作者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救济。高某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案正是这一司法精神的体现。该案中广告片已经创作完成,其著作权由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